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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粤府[1994]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这次物价大检查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组织,实行同级检查或下查一级,市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派人下去督促检查。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按市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物价大检查的实施方案》(穗价检办[1994]01号)执行。

著录项

  • 来源
    《广州政报》 |1994年第5期|6-8|共3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物价;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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