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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等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著录项

  • 来源
    《广州政报》 |1999年第1期|34-34|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工资;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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