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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摘要

<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一九八七年三月三日,中共广州市委发了穗字[1987]5号文《关于加强市带县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称市委5号文),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市政府发了穗府[1987]22号文《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以下称市政府第22号文)。这两个文件都是适应深化企业改革和加速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均应同时贯彻执行。关于市府22号文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内企事业单位在市属县联办企业所得利润,属生产性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属非生产性的免征所得税二年"。第十九条规定:"派往市属山区县,支援生产10天以上者,每天的旅差费补助可以适前提高,提高部分可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与市委5号文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市区企业……;到番禺、花县和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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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广州政报 》 |1987年第3期|1312-13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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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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