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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在外经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律师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在外经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律师作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实施中的具体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司法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

著录项

  • 来源
    《广州政报 》 |1987年第3期|5453-5453|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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