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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24号

     

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下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人社厅发[2021]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及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设置过渡性养老金增发过渡期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下同),过渡期内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部分,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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