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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规20213号)

     

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和标准、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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