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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粤府办【2022】33号

         

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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