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

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

         

摘要

原告:张晓华,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莹波路8号。 委托代理人:吴小伟,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以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阿明,磐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晓华不服被告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3年4月3日向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磐安县公安局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超越职权,关押原告的行为于法无据,请求撤销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