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

【裁判摘要】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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