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摘要

<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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