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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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