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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1956年农业税秋征棉花作价付款办法的规定

         

摘要

<正> 兹对1956年赋棉的征收、作价、结算、付款等办法和双方应负的责任,作如下规定:(一)财政部将1956年农业税秋季征收的棉花圣部作价拨给农产品采购部,拨付的数量,由各省(市)财政厅、农产品采购厅按照国务院对本省规定的征棉计划,以县为单位加以估定,最后应按实际拨付的数量进行结算。(二)征棉种类不加限制,不论皮棉、籽棉、粗绒、细绒一律接收。(三)征棉站的设置,原则上以采购部门现有的采购站为主,不另增设。如现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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