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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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