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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国土资发[1999]17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证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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