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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摘要

<正>《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1998年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2010年4月30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修改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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