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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一、基本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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