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监督法(草案)于2002年8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从审议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家认为,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对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必要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