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