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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机械部、公安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4]17号),并就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审批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项目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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