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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人防工程易地修建费等五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1998年8月2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决定恢复《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涉及企业负担收费项目的通知》(陕政发[1998]3号)中宣布取消的五项收费项目,即"人防工程易地修建费"、"公路损坏(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即铁路货物治安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文化市场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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