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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调整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早籼稻从2001年起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各市、县粮食收购部门不再按保护价收购早籼稻。二、拓宽粮食收购渠道。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进行收购;允许经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进村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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