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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拟定的《海南省2001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海南省2001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海南省2001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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