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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温州市等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2〕20号)

     

摘要

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要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请示(温政〔2021〕45号、湖政〔2021〕40号、嘉政〔2021〕4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你们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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