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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促进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及国家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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