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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摘要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国人民政冶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新解放区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之。第二条新解放区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第三条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其收入所得人交纳农业税。第四条左列各种土地免纳农业税:一、荒地;但因怠于耕作而致荒无者,不免。二、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和苗圃,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三、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的自耕土地经县(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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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0年第Z1期|65-6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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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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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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