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各地方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

各地方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

     

摘要

<正>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之。第二条凡前向各地方人民政府领得商标注册证者,均应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原证连同领证费五万元,图样十张,送交当地商业行政机关转寄中央私营企业局换领新证,如过期不换者,不保障其专用权。第三条经各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尚未给证的商标,自本办法公布後,应由中央私营企业局重行审查,列表登载商标公报,公告四个月,始发给注册证,领取注册证前,应缴取证费五万元。

著录项

  •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0年第Z1期|167-168|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8:36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