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摘要

<正> 第一条为鼓励国民对生产科学之研究,促进国家经济建设之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无论集体或个人,在生产上有所发明者,均应呈报中央主管机关审核,并得依其自愿申请发明权或专利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之发明,系指在生产上创造新的生产方法,确能提高生产效能,或产制新的生产品,确能增加使用价值者。前项发明并以能直接在工业制造或农业生产中实现者为限。医疗方法及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学术发明的保障办法另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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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0年第Z1期|109-1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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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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