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制决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制决的决定

         

摘要

<正> 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11月16日第51次会议决定: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被管制分子,如果被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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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6年第23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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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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