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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省级收取的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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