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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鄂退役军人发[2021]36号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相关规定,结合201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将退出现役的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护理费标准调整(一)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94元;(二)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55元;(三)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17元;(四)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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