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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6]21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和省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的汽车报废标准最近,国家颁布了新的《汽车报废标准》:(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型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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