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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

         

摘要

<正>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并便利其移较变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施行区域,乡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为限,城市全国统用。第三条: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变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之县(市)及相当于县(市)之人民政府征收之。第五条:契税税率之规定如下: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百分之六。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百分之三。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百分之六。第六条:先典后买之买契税,得以原纳典契税额划抵买契税款,但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继承原承典人之直系亲属及配偶以同属一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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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 |1951年第5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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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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