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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民法庭工作的综合报告

         

摘要

<正> 我们最近检查了许昌、长葛、洛阳、新安、开封、陈留、汝南七个县的人民法庭工作,七个县共组织了县庭和分庭二十四个。兹把这七个县的主要问题,综合起来报告如下:一、人民法庭情况和作用在二届司法会议以前,各地区的人民法庭,多半流于形式,只是在枪毙匪霸时候,拿出人民法庭的招牌,实际上仍然是个斗争大会的性质,同时这种形式的人民法庭,也运用得不够普遍。二届司法会议以后,多数地区训练了人民法庭干部,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的人民法庭条例,组织了人民法庭,在土改运动中,的确超了很大作用。如汝南县第一分庭,四十天内处理了一百零一案,(其中并帮助县司法科清理了七十件反霸中遗留的积案,群众很满意)。但也有个别县,起初忽视这一问题,认为人民法庭『可有可无』没即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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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 |1950年第10期|24-25|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河南省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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