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 >政务院财委会关于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缴纳劳动保险金的通知

政务院财委会关于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缴纳劳动保险金的通知

         

摘要

<正>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定期实行的决定」,自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雇用工人职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铁路、邮电、航运的各企业单位,均实行劳动保险.上述各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均应遵照政务院决定及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协同本企业工会组织,做好实行劳动保险的一切准备工作,并于一九五一年三月份起,按月缴纳劳动保险金,其缴纳办法如下:(一)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应一律自三月份起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代收劳动保险金的金库,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的劳动保险金,如当地无中国人民银行时,应向中国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