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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泛区农村划分阶级成份的补充规定

         

摘要

<正> 黄泛区农村有其特殊复杂的情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在黄泛区不能完全适用。兹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第四项的规定:「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颁布划分阶级的补充文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以泛前成份和解放前连续三年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和泛后的情况,参照而划定.(二)泛前是贫农、雇农、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及其他劳动成份的人们,凡泛后归来从事农业生产自耕自作者,一律划作农民,不再加以贫农、中农之分。而仍以租入土地或被雇于人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仍以划阶级规定,划为中农或贫农、雇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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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 |1951年第4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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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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