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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摘要

cqvip:(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为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特作以下规定: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含2000吨)的用水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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