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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通告

         

摘要

<正> 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一、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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