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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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