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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木材管理试行办法

         

摘要

<正> 第一条为保证供应国家建设,调剂民用木材,保护林农利益,照顾水土保持,并稳定木材市场,根据华东区木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工业部门及国营木材公司为国家经营木材采伐、收购、运销及调剂市场的机构,并准许本省供销合作社及依法登记的私营木商,依照本辨法的规定经营木材业务,其它任何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企业单位,均不得经营。第三条凡林农自有山林均有自采、自用、自售之权。乡(村)公有林的采伐、出售及收益处理均由各该乡(村)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备案。国有林的采伐,由森林工业部门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采伐。森林采伐后,其采伐迹地,应由采伐者及时负责清理,由林权所有者负责更新,并由当地政府负责检查,督促执行。第四条凡有关国防军事、航行目标、名胜古迹的林木,禁止采伐。具有防止风沙、巩固堤岸及经划定之水源林等林木,不经省林业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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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3年第9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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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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