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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县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

     

摘要

<正> 第一条本条例依据「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之。第二条县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各条款同)和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即为县的行使政权机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县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并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一人至三人及委员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组成之,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其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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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3年第6期|18-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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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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