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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

     

摘要

<正>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之。第二条安徽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各条款同)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即为本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本省省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受华东行政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第三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并报请华东行政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之。在安徽省人民代麦大会召开前,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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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3年第6期|8-18|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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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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