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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灾区税收的补充规定

     

摘要

<正>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了照顾遭受灾荒地区人民的生活,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的税收负担,特于五月二十三日颁布了「关于安徽、河南、江办、山东、山西等省遭受灾荒地区减免税收办法」,望各地认真执行。兹根据该项办法精神和我省具体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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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3年第6期|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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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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