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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

     

摘要

<正> 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之。第二条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各条款同)和乡人民政府。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的行使政权的机关。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在不设区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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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3年第3期|40-4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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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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