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

     

摘要

<正>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院、署、局、行应送省人民政府的报告及份数如左:1.工作综合报告:各委、厅、院、署、局,行每季(一二,三月为第一季,余类推)作总结性的综合报告一次,各委每次送七份,各厅、院、署、局、行每次送三份。2.工作简报:各厅、院、署、局、行每月报告一次,每次送三份,每季第三个月的工作简报,可与工作综合报告合并编写,不另作工作简报。3.专业会议报告:凡各委、厅、院、署、局、行召开全省性的专业工作会议,会后均应做总结报告,每次送三份。4.专题报告:中心工作及一个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均应作临时报告,每次送三份;典型试验调查报告及其他统计资料等,每次送一份。以上各种报告及资料,各厅、院、署、局、行应送委及按业务系统上报者,均由各部门直接另送,不在本规定份数之内。

著录项

  •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2年第2期|20-21|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