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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

     

摘要

<正> 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的总方针是: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兹根据这一方针,对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发出如下指示:一、一九五二年农业税的税制、税率,依照下列规定执行。甲、全国各地农业税的地方附加,一律取消。今后对农业只由中央统一征收一道农业税,不再附加。乙、一九五二年老解放区暂仍采行比例税制。东北大行政区和华北大行政区的农业税率规定如附表一;内蒙古自治区及华东大行政区的山东省、西北大行政区的前陕甘宁边区的农业税率,分别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华东、西北军政委员会拟订,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为了更进一步地平衡老解放区各阶层农民的负担能力,应准备在明年改行累进税制。为此,今年即应着手做好调查研究、典型试验和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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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2年第2期|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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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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