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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临时占用人民公社土地补偿问题给凡昌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摘要

<正> 省民政厅转报你县民字第116号关于临时占用人民公社土地如何补偿问题。经研究,可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进行租用或者借用。租用以按季付租为宜,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和用地单位、人民公社共同协商徂费,既照顾国家利益,又照顾公社利益,不应按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一次补偿。如使用土地有青苗,应补偿青苗费,土地权仍归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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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9年第12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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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译:人民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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