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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开放粮食市场的通知

     

摘要

<正> 办字第114号1959年3月11日目前我省粮食征购工作将近结束,为了便于社与社、队与队和群众之间粮食有无相通和品种调剂起见,决定开放粮食市场。现将开放粮食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在现有的粮食收购、供应点内,设立粮食交易市场,并由粮食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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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9年第3期|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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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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