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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的通知

     

摘要

皖环函〔2023〕675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推进长江三角洲及我省毗邻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建立差异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第12号)》、长三角三省一市人民政府《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的函》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现将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白名单”运行机制纳人“白名单”的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可不受比例限制(不得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应类别经营规模)接收来自我省毗邻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江西省)、上海市以及其他与我省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合作协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类别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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