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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27号)

     

摘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共济功能,切实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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