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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要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孙志刚201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四条第四款。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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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期|P.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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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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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库时间 2023-07-25 16: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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